2014吉林特岗教师招聘考试通知

吉林省201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文件通知》(教师办函[2014]2号)要求, 继续推进我省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特岗计划”的目标和实施原则

实施“特岗计划”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65 438+02]465 438+0号)要求,切实加强农村教育,破解城乡教育二元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战略举措。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教师队伍老化、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按照“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合理配置、科学管理”的要求和以下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特岗计划”的实施。

1.“特岗计划”的实施应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特岗计划”应在省批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内实施。涉港县(市、区)必须是存在师资力量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等困难的地方,并能保证在三年内,通过自然减员、清理拥挤的教师编制等方式,,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继续任教的,予以安排正式聘用。今后,市、县、镇中小学招聘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

2.实施“特岗计划”应与优化中小学教师结构相结合。射岗县(市、区)要在统筹安排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优先解决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超编人员的基础上,安排“特岗计划”。城市义务教育学校超编人员没有解决的,暂不设置。逐步解决农村学校教师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缩小城乡教师资源差距,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3 .“特岗计划”的实施应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计划相结合。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人员配备情况、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统筹考虑地区、学科、学习年限、教师学历、年龄、素质等因素,合理设置教师岗位,科学配置教师资源,构建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4.实施“特岗计划”,要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在国家允许的县(市、区)实施国家特岗教师指标,在其他县(市、区)匹配当地特岗教师指标,视情况在部分地区同步实施国家和省“特岗计划”。特岗教师的补充原则上以县以下农村初中为主,适当考虑乡镇小学,农村学生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也可安排;岗位数量相对集中,各县(市、区)根据需求分批安排。特岗教师的工资标准及相关待遇、招聘条件、方式和程序、聘后管理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计划及实施范围

2014年,全省43个县(市、区)实施“特岗计划”,计划招聘3000名特岗教师。其中,国家“特岗计划”1500人,省“特岗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省计划”)1500人。

* * *共有13个县(市、区)全面实施了“国家计划”,包括白山市的大安、洮南市、抚松、临江、江源、伊通、吉安、辉南县、扶余、舒兰市、农安、郭谦、敦化。

* * * 20个县(市、区)全面实施了《省级方案》,包括德惠市、九台市、榆树市、长春市双阳区、蛟河市、磐石市、桦甸市、梨树县、双辽市、四平市铁东区、通化市东昌区、柳河县、白城市洮北区、东丰县、东辽县、长岭县、乾安县。

此外,10个县(市、区)同步实施国家计划和省计划,包括长白县、安图县、龙井市、和龙市、珲春市、汪清县、图们市、镇赉县、通榆县、永吉县。

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特岗计划”与“总体计划”相结合。全省有15个定岗县(市、区)与2065、438+03年符合《硕士计划》要求的应届毕业生签订协议,经教育部批准取得硕士资格,需要126个“特岗计划”指标。

三、招聘对象、条件和服务期限

招聘对象以师范专业为主,非师范专业为辅;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为主,专科毕业生(师范类专业)为辅;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毕业生为辅。招聘的在职特岗教师不能报考。具体要求如下:

(1)招聘目标

1.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2.师范院校(小学教育专业)及其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并具有半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截至2004年9月201日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专业全日制师范专科毕业生(限报考“省计划”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岗位)。

4.参加过“三支一扶计划”等农村项目,有教学经验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延边大学、北华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中,获得国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培养计划”资格的考生。

(二)招聘条件

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道德状况。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热爱农村教育,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2.学历。报考初中教师岗位的,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岗位的,应具备全日制师范专科(含初中起点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省计划”岗位,学历可放宽至相应专业的往届师范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同等条件下,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先考虑。

中小学岗位报考人员的专业要求与所报考岗位的学科相对应或相近,往届毕业生须具备所报考岗位学科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3.普通话水平。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中的B级及以上,申请人语文学科岗位达到A级及以上,少数民族教师达到A级及以上,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身体状况。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符合教育教学需要。

5.教育教学能力。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能力和素质,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能够胜任招聘岗位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服务期限

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期间所有教师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根据当地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可以在乡镇学校之间进行交流。

四。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合同管理。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承担,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遵循以下程序:

1.发布需求。使用计划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汇总。经省编办核实后,通过吉林教育信息网()、省内其他主流媒体和教育部网站()向社会公布各设点县(市、区)“特岗计划”教师的学科、数量和岗位要求。

2.注册审核。申请人先通过“吉林教育信息网”进行报名,然后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笔试由全省统一组织。根据考生意愿,按照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县(市、区)内分学段、分学科职位数1: 3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县(市、区)参与实施。

4.体检。市(州)统一组织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5.评估。射岗县(市、区)考察核实拟聘人员在以往学习和工作中的实际表现,特别是品行。

6.确定人选。检查合格人员由市(州)汇总报省教育厅,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人选名单将在吉林教育信息网和教育部“特岗计划”网站上进行公示。

7.岗前培训。省教育厅组织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

8.教师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但未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

9.签合同。拟聘用人员与射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该省对雇主和申请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终止合同的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具体条款由射岗县(市、区)自行确定。

10.当老师。社岗县(市、区)安排特岗教师到社岗学校任教。

动词 (verb的缩写)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1.“特岗计划”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了“吉林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全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省教育厅设有特岗办公室,负责“特岗计划”实施的信息沟通、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2.各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特岗计划”的实施。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特岗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有关高校设立特岗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工作。

(2)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特岗计划”指标,设立特岗县(市、区),设置特岗学校、学科和具体人数,收集录入相关信息和上报各类数据,建立特岗教师数据库;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资质认定、签订合同、跟踪服务、宏观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涉港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特岗计划”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工作,负责督促各地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任教的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省编办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和体检;负责所辖县“特岗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每学期对特岗教师进行一次抽查考核,年终进行考核;统筹资金,加强“特岗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及时掌握并督促各县积极发放特岗教师月工资,每月分别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上报工资发放情况。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县(市、区)特岗教师补充工作,确定教师岗位设置和申报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免费对符合条件尚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资格认定,确保持证上岗。要根据学科和学历科学配置教师,确保特岗教师在农村中小学任教并完成规定的3年服务期。将特岗指标落实到学校、落实到人,及时如实上报各类数据,做好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提供办公室和循环宿舍,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工资和补贴的统筹发放,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特岗教师手中;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工作的通知》(吉焦联字[2012]51号)要求,确保及时完成2014年度服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的安置工作,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工作。

高校负责“特岗计划”的宣传、动员、推荐、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并做好录用手续的办理。

不及物动词实施措施和步骤

根据教育部要求,2014年我省“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3-4月)

包括进行摸底调查,审核各设岗县(市、区)的设岗方案,制定“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网上报名系统,组织宣传发动,对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

(2)公开招聘(5-6月)

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组织特岗教师招聘考试,组织考试和录取,招聘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就业后管理

1.省教育厅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实行特岗教师聘任后全程跟踪管理和评价。各涉港县(市、区)教育局也要建立信息库,及时将特岗教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2.特岗教师聘期内,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入学校所在县;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特岗教师人事档案由射岗县(市、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移交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直接转入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3.特岗教师聘任后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主要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设岗学校要对校内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存入其工作档案。

七。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

(一)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

1.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2.省级优秀毕业生,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含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下同)加5分,大学级“三好学生”加2分。

3.报考所在县(市、区)岗位的,加10分。

4.参加过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等支教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参加过半年以上支教实践的师范院校毕业生,抗洪抢险支援地震灾区的大学生,加10分。

5.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加2分(范围参照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冀〔2009〕8号))。

同时,对具备上述加分条件的学生给予加分,不给予累计加分。

(二)符合特岗教师相应条件要求的,可免试推荐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特岗教师三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教师培养计划”要求的三年基层教学实践。

(三)特岗教师的聘期计入工龄和教学年限。在聘用期间,在职务评聘、晋级、评优、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应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四)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学校按照工作人员所在机构的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表彰优秀成绩和突出表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不适宜从事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五)特岗教师签约后,原则上在“特岗计划”下的定岗学校服务三年,服务期间不得调入“特岗计划”下的非定岗单位。

(六)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落实本人岗位,在核定编制内正式聘用,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一支付范围。

(七)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3年内申请硕士学位的,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服务期满,考核优秀后,愿意继续从事基层教育工作。本人服务的县(市、区)同级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优先聘用特岗教师,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八)服务期满未离开小学的,由他们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找到工作的,由省就业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八。财务担保

(一)实施“国家计划”,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补贴特岗教师工资费用。“省级计划”实施后,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补贴特岗教师工资费用。国家和省发放的工资补贴,由社港县(市、区)财政据实结算,社港县(市、区)应及时向省财政、教育部门报送特岗教师变动情况。特岗教师享受的年工资收入高于按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计算的国家和省补助水平的,高出部分由“特岗计划”涉港县(市、区)承担。

射岗县(市、区)负责协调落实资金,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补贴、必要的交通补贴、体检费用,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含商业保险)。

(二)各级政府组织招聘选拔特岗教师所发生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不得向报考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2014 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