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缓刑犯治疗疗养可以吗?
浙总工程师发(2015)第13号:浙江省关于加强职工疗养管理的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人员,所以一般来说只要是正式职工都可以纳入疗养。
但文件也规定,企业每年参加医疗和休息的职工人数,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他单位每年参加治疗疗养的人数,由本单位工会管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福利经费合理安排。涉及领导干部疗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比例。
所以人员可能会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所限制。
休养的具体规定如下:
1.疗休养适用对象:职工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广大职工,主要是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优先照顾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密集)岗位的职工和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2.疗休养的内容:疗休养的主要内容是为员工提供休息和保健服务。也可以在当地和附近安排参观学习,要充分利用职工疗休养院、各单位内部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场所。每批职工只能选择一个地方休养,原则上在省内。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将健康管理与治疗疗养相结合,将心理健康检查和心理素质训练纳入治疗疗养内容。严禁以治疗疗养为名搞疲劳旅游或公款旅游。组织实施治疗疗养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的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确定治疗疗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3.康复费用:康复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餐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不高于400元/人/日限额的疗养费标准,在本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本单位其他资金中列支;其他企业职工治疗休养费的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