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原告是丁、戊的父母和小a,作为被害人丁、戊的近亲属,可以对被害人的死亡要求赔偿。其中,丁的父母和是被害人丁的近亲属,吴的父母和是吴的近亲属。被告包括司机甲、试驾司机乙或其雇主、单位。司机A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试驾司机B作为指挥者有义务提醒和监督客户安全合法驾驶。司机在校门口超速行驶,乙方有过错的,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他受雇于雇主,他的雇主或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这个案件可以由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这个案件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不是单一被告。为方便诉讼,原告应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故应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3.(1)属于物证;(2)属于证人证言;(3)属于书证;(4)属于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