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爱国卫生协会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一)计划、财政和物资部门应保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和物资。
(2)建设、环卫部门要将各类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加强环卫队伍建设,做好生活垃圾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环境部门应组织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源和噪声源,减少其危害。
(四)商业、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生产经营,执行国家各项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标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做好农贸市场和个体饮食摊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5)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餐饮、服务业、各类公共场所、农贸市场和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督,预防食物中毒,做好各种疾病的防治工作。
(六)化工、轻工、医药部门应生产和供应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疾病防治、消毒杀虫药物和农村改水材料。
(七)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规划和农田建设,做好人畜粪便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做好农田灭鼠工作,防治人畜共患牲畜疾病。
(八)劳动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逐步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九)水利部门负责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和与饮水有关的疫区改水工作。
(十)铁路、交通、民航、旅游、园林等部门要加强“窗口”地区的环境建设,搞好卫生。
(十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系列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热爱清洁卫生,组织学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十二)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宣传,普及健康科普知识。
(十三)工会、* *青年团、妇联应当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社会卫生道德教育,做好个人和家庭卫生工作。
(十四)驻宁部队在开展部队内部爱国卫生工作的同时,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市爱卫会负责制定消灭老鼠、蟑螂、苍蝇、蚊子(以下简称“四害”)计划,各级爱卫会组织实施。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控制“四害”密度,落实预防措施。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除“四害”专业队伍,开展咨询服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消除“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除“四害”药物必须经过国家和省的检验,并经市艾薇协会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供应使用。第十二条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四害”密度监测和消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工作。第十三条除“四害”工作实行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无能力消除“四害”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专业队伍提供服务。第十四条各级艾薇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增强全民健康意识。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幼儿园应当开展卫生保健知识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和特殊行业应当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职业病和传染病防治教育。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开展候诊、病房、康复等卫生知识教育。第十六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管理单位应严格管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卫生工作计划和目标,改善农村卫生条件。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改环境、改水、改厕、改灶、改管理、改畜粪工作(以下简称“两管五改”)。各级艾薇应指定有关单位做好“两管五管”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