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生态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及其法律防控对策

随着国家和地区之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密切,随着全球环境不稳定性的日益增加,一切没有硝烟的生态战争——“外来物种入侵”正在世界各地悄然打响,由此引发的生态灾难正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全球生态安全。

被称为“紫魔鬼”的水葫芦(中国俗称“水葫芦”)在世界各地水域的猖獗繁殖,是外来物种入侵的最典型例子。65438-0884年,原产南美委内瑞拉的凤眼莲被送往美国新奥尔良世博会。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看到了它华丽的花朵,并把它们作为观赏植物带回各自的国家。殊不知,繁殖能力极强的凤眼莲从此成为各国的头号有害植物。在非洲,凤眼莲遍布尼罗河;在泰国,凤眼莲覆盖着湄南河;在美国南部,墨西哥湾沿岸的内河航道也被密集的凤眼莲层层堵塞,不仅导致船只不通,还导致鱼虾灭绝,河水发臭;中国云南的滇池也因为水葫芦的疯狂蔓延,被专家指责患上了“生态癌症”。

此外,澳大利亚的“无灾”,地中海的毒藻,美国五大湖的斑马贻贝,夏威夷的青蛙,以及紫茎泽兰、大米草、松材线虫、加拿大一枝黄花、小龙虾、美国白蛾等外来物种的入侵案例。由于缺乏天敌,这些外来入侵者不仅破坏食物链,威胁其他生物的生存,而且给世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的报告,每年外来物种入侵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4000亿美元。[1]

目前,外来物种入侵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引起了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组织制定了如何引进外来物种、如何预防、消除和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技术文件。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相继建立了各种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技术指南和导则,并做出相应立法,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御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中国入世后,外来物种入侵中国的机会将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涉及国际贸易和其他交流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将日益突出。遗憾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重视不够,对外来物种的预防措施和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刚刚起步,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立法也非常有限,几乎是空白。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抵御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则,加强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已成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以此为己任,试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谈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一、外来物种入侵和外来物种引进

外来物种的引入是一个与外来物种入侵密切相关的概念。任何生物物种总是在特定的地方形成,然后通过迁徙或引入逐渐适应迁徙地或引入地的自然生活环境并逐渐扩大其生活范围。这个过程叫做外来物种的引进(简称引种)。

毫无疑问,正确的种植会增加引种区的生物多样性,极大地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比如美国在20世纪初从中国引进大豆,种植面积从6000多万亩增加到现在的4亿多亩。目前,美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大豆生产国和出口国。就中国而言,早在公元前126年,张骞出使西域归来后,中国历史就翻开了引进外来物种的一页。苜蓿、葡萄、蚕豆、胡萝卜、豌豆、石榴、核桃等物种开始沿丝绸之路传入中原,玉米、花生、红薯、芒果、槟榔、无花果、木瓜、核桃等传入中原。

相反,不当引进会使缺乏天敌的外来物种迅速繁殖,抢夺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导致生态失衡和其他本地物种的减少和灭绝,严重危及一个国家的生态安全。这种意义上的物种引进被称为“外来物种入侵”。因此,对对等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外来物种称为“入侵物种”。

不难看出,“入侵物种”不同于“外来物种”,外来物种是指有害的外来物种,如凤眼莲、松材线虫、米草等,其范畴小于“外来物种”。而“外来物种入侵”也不同于“外来物种传入”,是指外来入侵物种通过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从原居地扩散到入侵地,破坏入侵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甚至危害人类健康,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和生存灾难的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气候和环境的变化,一些在引入后相对一段时间内没有危害的物种,可能会逐渐转变为“入侵物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外来物种的引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预测的。这也使得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更加复杂和困难。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严重后果

外来有害生物侵入新的适宜生长区域后,其种群会迅速繁殖,逐渐发展成为新的当地“优势种”,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安全。具体来说,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外来物种入侵会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加速物种灭绝。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复杂系统,包括所有植物、动物、微生物物种及其遗传信息,以及生物和生存环境。[2]虽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赋予的,但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尽力维护自己的生物多样性。然而,外来物种的入侵是威胁生物多样性的头号敌人。入侵物种引入异地后,由于缺乏天敌和其他能限制其繁殖的限制性因素,后果是迅速扩散,大量扩张,形成优势种,与当地物种争夺有限的食物和空间资源,直接导致当地物种退化甚至灭绝。

第二,外来物种的入侵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外来物种的入侵会影响植物土壤中的水分和其他养分,以及生物群落的结构稳定性和遗传多样性,从而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比如薇甘菊,这种从澳大利亚传入并入侵海南岛和雷州半岛很多林场的外来物种,因为能吸收大量土壤水分,所以极其干燥,对水土保持非常不利。此外,薇甘菊还能分泌化学物质抑制其他植物的生长,一度严重影响了整个林场的生产和发展。

再次,外来物种的入侵,由于其可能携带的病原微生物,会对其他生物的生存,甚至对人类健康造成直接威胁。

比如起源于东亚的荷兰榆树病,曾经在1910和1970两次入侵欧洲,造成欧洲大部分国家榆树死亡。另一个例子是40年前引入中国的豚草。其花粉引起的“花粉热”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每年7-9月花粉飘散时,过敏人群会出现哮喘、打喷嚏、流鼻涕等症状,甚至因其他并发症死亡。

第四,引进外来物种也会给受影响的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彻底根除外来入侵物种都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仅仅是控制其传播的管理成本就相当昂贵。在英国,为了控制12最危险的外来入侵物种,在1989-1992年,光除草剂花费了3.44亿美元,而在美国,每年要花费300万美元来控制凤眼莲的繁殖和蔓延。同样,中国每年打捞水葫芦的费用高达565438美元。[3]

根据美国、印度和南非向联合国提交的研究报告,这三个国家每年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6543.8+050亿美元、6543.8+030亿美元和800多亿美元。[4]根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的报告,外来物种在非洲迅速蔓延,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经济发展,每年造成数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报告的起草者霍华德认为,目前外来物种对非洲造成的损害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其对非洲生态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能比估计的要大得多。[5]

第三,外来物种入侵渠道分析

可以肯定的是,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立法必须建立在全面了解国外特殊入侵渠道的基础上,只有这样,立法才能更加科学有效。

一般来说,外来物种的入侵渠道包括以下三种:

自然入侵

这种入侵不是人为造成的,而是植物种子或动物幼虫、卵或微生物通过风媒、水流或昆虫、鸟类传播而自然迁移造成的生物危害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

如紫茎泽兰、薇甘菊和美洲斑潜蝇都受到自然因素的入侵。

(2)无意引入

这种引进方式虽然是人为引进,主观上没有引进的意图,但是随着进出口贸易,海船或者入境旅游都是无意中引进的。

比如“松木大人”就是中国贸易商在进口设备时用木质包装箱带进来的。在世界水域航行的海船排放的数百万吨压舱水也已成为无意引入水生生物的主要渠道。此外,入境游客携带的水果、蔬菜、肉类甚至乘客的脚底,都可能成为外来生物无意入侵的通道。

(3)有意引入

应该说这是外星人入侵最重要的渠道。世界各国为了发展农、林、渔业的需要,经常有意识地引进优良的动植物品种。比如20世纪初,新西兰从中国引进猕猴桃,美国从中国引进大豆。然而,由于缺乏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世界各国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大量引进了有害生物,如大米草、空心莲子草、福寿螺等。由于这些入侵物种改变了物种的生存环境和食物链,在没有天敌制约的情况下泛滥成灾。世界上大多数害虫都是通过这个渠道传入世界各国的。

四。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合作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

作为一种全球性的生态现象,外来物种入侵逐渐成为牺牲多样性和物种灭绝的重要原因。根据IUCN提供的数据,全球共有10954种野生动物,1/3种鱼类,1/4种哺乳动物、鸟类和爬行动物,均为高度濒危。如果以这个速度发展到265,438+000年,在地球上,[6]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意识到,单靠一个国家是无法阻止外来物种肆意入侵的,积极的国际合作可以更有效地缓解外来物种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

从1982到1988,在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SCOPE)的组织下,许多科学家开始讨论外来物种入侵的本质。

65438-0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与会各国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包括中国),这是最重要的全球性生物安全公约。关于外来物种入侵,《公约》第八条明确规定:“必须预防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同时,《公约》还要求各缔约国直接或要求其管辖下的任何提供《公约》规定的生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将引进这些生物的缔约国提供关于这些生物在缔约国的使用和安全的任何现有信息以及关于这些生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任何现有信息。

此外,与控制外来物种密切相关的两个国际规则:《SPS协定》(即《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和《TBT协定》(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也明确规定,为了保护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可以设置一些技术壁垒,防止有害生物的入侵。

事实上,早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就明确规定,各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有意或意外地将外来新物种引入海洋环境的特定部分而可能引起的海洋环境的重大和有害变化。

总的来说,已经通过了40多项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公约、协定和准则,许多协定正在制定之中。尽管许多公约在一定程度上不具有约束力,尽管各国在制定检疫标准方面仍存在一些差距和矛盾,但这些文件在一定范围内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海事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也更加积极地致力于加强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合作。

环顾世界,美国和澳大利亚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措施值得借鉴。

作为世界上遭受外来物种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相应的立法工作。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非本土物种法案》,旨在研究美国的航运实践,帮助掌握如何引入外来物种,如何防止有害物种的引入。5438+0999+10月第一届海洋生物入侵国际会议如期在麻省理工学院召开时,克林顿总统发布总统令,成立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入侵物种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与联邦政府、各州、相关科学家、大学、航运业、环保机构和农场组织等不同单位合作,互相协助,开展抵御外来入侵物种的工作。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澳大利亚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防控220多种对农业和林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害杂草;二是如何解除船舶压载水携带的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威胁。基于此,65438-0996年,澳大利亚首次制定了《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旨在通过制定各种环境影响评估计划,建立生物等方法防控有害外来物种,将外来物种引入的风险降至最低。

1997国家杂草战略(1999最新修订版)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环境与保护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农业与资源管理委员会、澳大利亚林业部联合发布。《国家杂草战略》主要规定了外来杂草管理的三个目标,并明确了政府、社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行动策略。此外,针对杂草的引入,澳大利亚还建立了一套杂草风险评估体系(WRA),通过制定问题和评分标准来评估有意引入的外来植物的风险。

为了防止海洋有害物种的入侵,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于1991发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压载水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压载水指南(1999最新修订版),要求所有进入澳大利亚水域的船舶必须接受强制性压载水管理。此外,本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压载水的排放、报告和检疫问题。

五、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防控对策

(一)中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栖息地多样,生态系统多样,绝大多数外来物种都能很容易地在中国找到合适的生长繁殖地,这也使得中国更容易受到外来物种的入侵。

长期以来,由于对外来物种入侵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系统的调查研究,我国至今仍无法提供反映外来物种入侵我国的权威目录材料。虽然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第一批16个“外来入侵物种”[7],但实际入侵的动植物数量远不止这些。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已知的外来入侵物种至少包括300种入侵植物、40种入侵动物和11种入侵微生物。其中,水葫芦、空心莲子草、互花米草、薇甘菊等8种入侵植物给农林带来了严重危害,最严重的害虫有14种,包括美国蛾、松材线虫、马铃薯甲虫等。

这些外来入侵生物已成为我国农林牧业生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头号敌人。

一方面给我国农林牧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估计,仅几个主要外来入侵物种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500亿元。

另一方面,也使得中国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任务更加艰巨。据调查,在IUCN公布的100外来入侵物种中,约有一半已经入侵中国。与此相一致的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有156种都在中国。因此,维护生物多样性,全力抵御外来物种入侵迫在眉睫。

(2)分析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外来物种管理条例,没有建立外来物种引进的风险评估机制、综合管理机制和跟踪监测机制。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其主要问题有:

1,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与防治外来物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海洋保护法》、《农业法》、《渔业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过于分散、不系统,而且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环境保护法》虽然涉及环境生物的保护,但并没有明确提出外来入侵及其防控的问题。再如,2003年3月1日修订实施的《农业法》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登记或者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外来物种档案分类管理制度和定期调查跟踪监测制度。如何进行「安全管控」?

2.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组织来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涉及的部门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林业部等。由于各自的职责,在外来物种入侵前的防范和入侵后的应对上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可悲的是,一些原本可以在入侵之初就被拒之门外或者完全可以被根除的入侵物种,最终却因为管理制度的问题而肆意泛滥,管理部门也错失了一次又一次阻止和遏制其生长繁殖的良机。

3.相关规定还比较单薄,很多法律制度还需要建立或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外来物种控制的内容仅侧重于病虫害检疫,很少涉及风险评估体系、跟踪监测体系和综合管理体系;也不涉及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目标、程序和手段。

(三)中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完善

1.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

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1999之前,美国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来领导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工作。然而,日益严重的入侵危机和反对入侵的坚定决心导致了美国入侵物种委员会的诞生,其主要职责是积极与不同层次、地区和类型的各部门、机构和单位合作,并监督各部门合作计划的实施。

具体到中国,应该成立包括检疫、环保、海洋、农业、林业、贸易、科研机构等部门在内的统一协调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应该从国家利益出发,而不是从部门利益出发,全面开展外来物种防控工作。外来物种引入前,由农业或林业或海洋管理部门会同科研机构进行引入风险评估,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估,检疫部门进行严格的口岸管控,多方协调行动,有效开展外来物种防控工作。

2.完善风险评估体系。

为了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首要任务是防御,外来物种风险评估体系就是力争在第一时间把有害生物坚决关在第一地点。

澳大利亚建立的杂草风险评估体系值得借鉴。评价体系根据拟引进物种的信息、生物学特性、繁殖传播方式、气候参数等设计49个问题,以问卷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对每个问题的回答进行评分,将所有问题的得分相加,根据最终得分与标准值的比较决定是否引进该物种。一般包括三种结果:

一是允许物种进口;第二,该物种不允许进口;第三,需要对这个工厂进行更多的评估。

通过这样的杂草风险评估系统,可以指示生态系统受到引入物种影响的可能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危害生态系统的杂草的引入。

我国长期以来,检疫部门只是根据检疫目录进行一般的病虫害检疫。如果该外物没有病虫害,或者不是害虫、杂草,一般可以安全过关。因此,对于首次传入或短时间内无法发现其危害性的有害生物,没有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导致大量有害生物公开传入我国。幸运的是,这个问题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6月5438+2月09日颁布的《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与管理规定》(2003年2月1日实施)设专章规定“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采取定性、定量或两者立法的方式开展风险评估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我国抵御外来物种入侵的重大制度进步,但在我看来,仍存在两个不足:

一是风险评估的主体仅限于检疫部门,缺乏与其他生产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协调合作。毫无疑问,科学的风险评估应建立在全面掌握物种亲缘关系中各方的生物学特征、生殖和交流能力及信息的基础上,各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是获取充分信息的重要途径。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风险评估主体的规定不尽合理,应扩大合作范围。

二是缺乏评价具体指标的规定,只规定了评价中应考虑的一些因素,不具有实用性。

笔者认为应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指数评估体系,即根据其遗传特征、繁殖扩散能力、生物学特性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设置不同的问题,并根据答题得分量化风险程度,使风险评估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建立跟踪和监测系统

如果一个外来物种传入后不继续跟踪监测,一旦被证明是有害生物或随着气候条件的变化逐渐转化为有害生物,在传播初期就放弃彻底根除的机会,很可能是一场严重的生态灾难。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首先,应当建立引进物种的档案分类制度,详细登记其进入中国的时间和地点;其次,要定期监测其生长繁殖情况,掌握其生存发展动态,建立外来物种跟踪监测体系。一旦发现问题,就能及时解决。它既不会对中国的生态安全构成威胁,也不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治理。

4.建立全面的管理体系。

对于入侵的有害物种,要通过综合治理体系,确保建立可持续的控制和管理技术体系。一旦外来有害物种入侵,想要彻底根除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必须通过生物方法、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的综合应用,发挥各种控制方法的优势,以达到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最佳控制效果。

5、加强检疫工作,建立外来物种疫情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一方面,检疫部门要加强检疫,严厉打击走私动植物和逃避检疫事件;在外来入侵物种最有可能进入的地区,加强人员合作,加强检疫力量。

另一方面,加强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建立省、市、县多层次的外来物种疫情报告和分析体系,建立外来物种疫情查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帮助养殖户或养殖者掌握病情,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标签

从不同的生态系统引进不同的物种给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随着各国现有法律应对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入,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工作必将取得更大的成效,尽管这项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