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男子出差“例行嫖娼”,警方查出犯罪团伙。有哪些套路?

江苏扬州一男子“例行嫖娼”。警方查明,犯罪团伙吴先生正在扬州出差。一个陌生人加他微信,语言暧昧,让吴先生产生了联想。他在会所里遇到了一位美女。那位女士告诉我,有一位网络名人的美女要来为吴先生服务。如果她充值6000元,可以享受特殊服务,分三次,以后还可以继续充值。

吴先生被感动了。他转完钱后,发现没有网络名人的美女,他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报警。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是一个犯罪团伙。他们有键盘手,有人负责开会。他们在江苏、浙江等地作案300余起,冻结资金1.9万余元。俱乐部老板拿60%的提成,有800多万;剩下的是别人按照分工给的。目前,警方已经拘留了这些人。

许多人在国外出差时会感到空虚和无聊。他们想找个人陪他们。但是网上各种各样的人都有,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好的意图,也不是所有的美女都是真的美女,也许都是强人。吴先生无意间经历了一个美女变成大男人的过程。

吴先生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人,他说可以介绍美女提供服务。但吴先生听了他的话,美女们确实找上门来了,但她们只收钱,不给吴先生任何额外的交易,然后就把拉黑了。这些人涉嫌诈骗。因为他们不是单独作案,而是有组织有分工的。每个人扮演的角色不同,先骗取受害者的信任,再让他们转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已实施诈骗。

嫖娼的那些套路都有。这些人虽然以提供特殊服务为名,对受害人进行诈骗,但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多人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从事卖淫活动的。可见,组织卖淫罪是结果犯,必须有实际的非法交易,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联合起来才能犯罪。虽然吴先生有嫖娼的想法,对方也说要带美女,但是美女上门后并没有和他发生关系,只是收了钱就走了。他们之间没有实际的违法行为。

吴先生想到吃了亏就报警,给自己松了一口气。如果当初他没有别的想法,怎么会被骗呢?规定行为人主观上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协议,谈妥了价格或者付出了金钱财物,并已开始实施,但因自身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依法处理。因此,吴某仍然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