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山镇政府编外人员工资

1.被聘用的编外人员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应当与编外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设定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试用期满者,可享受相关奖金和福利待遇。

2.编外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奖金福利五部分组成。

3.基本工资:各单位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可参照当年宜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4.工龄工资:初次录用的编外人员试用期满并工作满一年(含试用期)后,从第二年(第十三个月)起计算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标准每年20元。已在岗的编外人员的工龄,按照编外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的实际在岗时间计算。经局党委同意,在局内调动的编外人员,原单位工龄可计算在内。

5.岗位工资(津贴):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编外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设置情况,制定岗位工资标准,每年报局政工部门初审一次,然后提交局党委讨论通过。取得与岗位对应或者关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被本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与本岗位、本专业无关的职称,不得聘用、发放补贴。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建造师或同等相关注册证书的,给予100元/月的补贴,取得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50元/月,取得助理工程师或技师证书的,给予30元/月,取得技师或高级工程师或中级工程师证书的,给予20元/月。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交本单位办公室保存。驾驶员岗位工资可根据具体岗位制定,原则上应参考行驶公里数补贴。

6.奖金:各单位可根据自身资金或经营效益,以及岗位职责,核定本单位编外人员年度奖金工资总额,报局财务计划处初审后报局党委批准。奖励工资可根据单位相关考核制度按月或按年发放。

7.福利:各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资金和经营效益,在节假日为编外人员提供实物福利和午餐费用,但支付必须符合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其他相关福利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企业编外人员的福利待遇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8.编外人员社会保险和个人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资金情况为编外人员缴纳个人公积金,所需公积金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公积金缴纳标准。

9.季节工、计件工、食堂工、门卫、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