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业房贷首付比例由70%调整为50%。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根据实施意见,兰州将力争用5年时间建设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使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达到654.38+0.2万套,基本满足所有社会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2020年5月1日起,全市新建住宅项目用地储备供应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由土地受让方划拨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加快棚户区改造。将棚户区改造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由区县确定改造范围、户数、安置金额、土地权属、拆迁期限等。,审核改造投资,确定改造方案,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改造。重点推进城关区雁滩片区、南砖瓦窑、红泥沟、南河新村、北苑小区、七里河区老西站、安宁区城中村、西固区整体、兰州新区棚户区改造。把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民生、规范租售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对于老城区来说,拆房降密度、增品质、疏解功能的原则是促进老城区的“减量发展”。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企业自持剩余房源作为租赁住房,培育租赁市场。政府回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作为人才公寓、公租房,拓宽保障渠道。
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对新引进的各类人才,兰州将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提供实物保障、住房补贴、租房补贴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逐步将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型单位依法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人才周转公寓、专家公寓。
同时,加大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力度。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退役士兵、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各区县住房市场实际租金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收入和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增强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
针对老龄化社会的现状,兰州还将支持养老地产健康发展,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培育新型的养生养老综合体。探索制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优惠政策,政府可根据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总投资、土地租赁期限等指标给予一定建设补贴;根据床位数、收养人数、服务对象类型、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实施意见指出,兰州还将全力鼓励通过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租购同权”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享受公租房货币补贴的群众通过兰州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租赁市场化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政策。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
同时,还将对租赁主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按照个人出租房屋收入的15%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65438+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本人和配偶在本市缴存无房自住产权住房并租房居住的,可以从夫妻双方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住房开展面向市场的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依法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开展“家政”服务,为业主空置房屋提供管理、维修等服务;鼓励村集体、经济协会租赁自有房屋,统一出租符合消防、卫生、居住等安全条件的房屋,规范管理。
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严格执行兰州市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切实落实价格备案、限购、限贷、限售等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有效控制商品房销售价格涨幅。由于地方政策和精准调控,商业地产贷款首付比例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从目前的70%调整为50%。
加强市场监管,全面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住房抵押合同网上签约备案。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继续开展打击违法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的专项行动,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