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补偿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一、营养费用补偿的计算标准另外,营养费用的补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60%的比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1)规定,“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75岁以上的,算五年。”根据上述规定,计算伤残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期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说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区分赔偿等级,但是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等级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入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异,但必须根据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其计算公式为:伤残赔偿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期限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二、营养费用赔偿数额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尽快恢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素所支付的费用。营养费用补偿金额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计算。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需要营养的,需要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者请法医鉴定:1。营养是恢复健康的必要支出,应该包括购买补品的费用和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用。在当今的日常生活中,在人们注重生活质量,广泛注重营养补充的前提下,与伤者营养费用相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因此,需要付费的营养品范围和等级应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2、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伤情明显较轻,且无需住院治疗,一般不赔偿营养费用。受轻伤以上的,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情基本恢复之日止。3、参照医疗机构或法医的鉴定意见。以医疗机构意见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依据。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意见的,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营养费用不予补偿。综上,我们了解营养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补偿金额是如何规定的。营养费是恢复健康的必要费用。受害人受到伤害时,有权向责任方索要营养费,责任方不得拒绝。给营养费也是补偿受害方的一种方式。受害人有要求的权利,责任方有支付的义务。因严重人身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需要营养费的,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证明。不同的营养费用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偿。